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区**村**号,现住**。2020年9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京******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汇源大酒店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孟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保定市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孔川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区**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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