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冀A****8小型轿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段固红绿灯处时与赵某甲驾驶的冀A****6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甲及冀A****6小型轿车乘车人赵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7mg/100ml。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旭强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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