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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冀******小型客车由满向北行驶至任丘市泰山道新华路口北侧时,与关旭驾驶冀******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鉴定,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7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孟某某等人个人信息查询单、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勘察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力洁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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