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定陶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醉酒后驾驶沪C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尚景湾小区东门处,因小区保安未给其开门,遂连续按压车辆喇叭,后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mg/100ml。
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君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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