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77********,汉族,大学文化,江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号指南者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京市栖霞区万达茂商场地下二层停车场停车位行驶至该停车场出口道闸处,因被他人举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记录、查纠违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 俊
检察官助理:王红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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