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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7********,汉族,无业,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8时分许,孟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坤式摩托车,沿昌乐县胶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口(119KM+800M)时,与崔某某驾驶的沿该路口由南向北向西转弯的鲁******江淮牌厢式货车碰撞,造成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2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孟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检察官助理:吴婷婷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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