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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14时14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桂C****6小型轿车沿全州县全州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医院后门路段时,车头右前侧追尾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由赵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造成一起赵某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孟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41.48mg/100ml。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7000元,取得谅解,后于2019年4月18日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运广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全州镇**村委**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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