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0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鲁HV****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度假村专用道新扬村路东17米路段时,碰撞路边树木,导致树木倒下刮倒路边光纤网线、电线杆,并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稍后,出警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孟某某。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检验,从被告人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2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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