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2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6月13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经检验,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2.88mg/100mL)驾驶粤S1****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麻涌镇广麻大道古梅路红绿灯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证件、车辆等物证,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照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财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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