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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阳泉市城区**小区**。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2020年3月25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平定县公安局罚款300元。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定县冠山镇贵石沟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晋C****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孟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赔偿张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园园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住阳泉市城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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