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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7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街道办事处**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05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J*****号小型客车由莱钢炼铁厂对面小饭店饮酒后回新泰市,沿钢城区府前大街由东往西行驶至民政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 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到莱钢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5±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玲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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