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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峪8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饮酒后驾驶鲁AQ2C29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诺亚酒店门前,倒车时与宫某某停放于路边的江铃牌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宫星群报警,被告人孟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孟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宫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晓蓓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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