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41号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济开发区**社区**组**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于2012年12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罚款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2时6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F*****小型轿车,沿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人民路与凤凰山路交叉口西侧约200米处弃车逃跑,随即被淮北市公安局交管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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