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94********,辽宁省朝阳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天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部**,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段**号,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路**广场**号楼**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津R****2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头道沟菜市场南侧200米处,其车前部右侧撞上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津K****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后部左侧,造成乘车人殷某甲、殷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经检验,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3.9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承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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