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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村**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6月1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21时50分,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U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武静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静路28.5公里处,与沿武静路由南向北驶来的陈某某驾驶的津R****0号轻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其车辆前部与陈某某的车辆前部接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物品等物证;2.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巩宝强

检察官助理:王凌斐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电话号码:1590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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