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恒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7号红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由西向东行使至珠江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民警抓获。经鉴定:送检的孟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13.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孟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有关规定,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至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威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等规定时速行驶的;
(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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