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4日22时20分,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口南口,发现民警检查后突然将车停在人行道上,在车内饮酒并拒绝打开车门接受检查,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93.72mg/100m1(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等;5.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孟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拒绝检查的情形,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73270****。

2.案卷和证据材料__1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