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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西安市阎良区**村**组**号,农村居民,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晚23时18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蓝某某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路桥下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被蓝某某交通管理大队前程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在蓝某某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大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35.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查获时的照片;

2、提取笔录及血醇检验报告;

3、证人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一钊

2020年12月1日

附:1、案卷材料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光盘一张。

注: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蓝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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