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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9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9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孟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冯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辉县市卫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吴村镇三街村东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冯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庚印

检察官助理:王  争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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