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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桑固乡**村**号,2019年12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夏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 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号19点25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车牌号为豫NL***机动车,沿夏某某城关镇**城里由南向北行驶至**城里北门与**路西段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测酒仪测试其结果为251.1mg/100mL。后抽取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孟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朝勋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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