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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字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6时,在新野县中兴路与汉城路交叉口处,被告人孟**无证驾驶豫R*****(豫R****)重型半挂货车由西向东右转向南行驶时,与停放在道路上肖满驾驶的豫****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驾车逃逸,后被查获。抽取被告人孟**血液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系缓刑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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