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平市长平小吃广场行驶至炎帝大道锦华街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孟某某血液中的检出乙醇含量为1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电话:183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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