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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街道**市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乡***村**庄组**号)。2018年2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石岛永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石岛网通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2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长征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市场**号,联系电话1303456****。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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