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03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乡**村**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2018年1月入住),工作于合肥市**医院。2018年2月4日孟某某因赌博被井岗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46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A*****号小型越野车,经西二环、樊洼路,沿樊洼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樊洼路与西二环路交口东100米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 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抽血备检。
经鉴定,孟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518;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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