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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4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前郭县实验小学对面时逃避检查,行驶至前郭县好优多超市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19.78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军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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