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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179号

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花园镇**(以上均为自报)。2020年6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凤镇**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无名氏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的后果。后被告人孟某某离开现场后不久又主动前往交警大队向公安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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