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庄**村**楼村**号,现住单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下午,孟某某醉酒后驾驶长城牌越野车回到在小区,在停车时,因嫌地下停车场的挡车杆识别不及时,借故生非,故意用车辆围堵物业大门,辱骂物业工作人员,驾车撞坏小区停车厂内的三根挡车杆和一台升降机。
经鉴定,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1mg/100ml,被损毁财物价值8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价格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酒后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马雯晴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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