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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91********,汉族,大专文化,**快递河南大客户销售部销售员,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住河南省新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7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孟某某应刘某甲(另案处理)索要**快递员工账号密码下载客户数据的要求,给予其王某甲的账号密码。后刘某甲根据上述账号密码下载文件名为“蜂蜜1”、“蜂蜜2”、“蜂蜜3”的表格文件,通过企业微信发送给郑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郑某某(另案处理)用于企业经营。经统计,“蜂蜜1”、“蜂蜜2”、“蜂蜜3”表格文件共计35173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镇**产业园**总部2楼会议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郑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5.电子数据光碟3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佑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6册、光碟3盘;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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