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盗用了自某某的驾驶证信息,用自己的照片伪造了虚假的驾驶证,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持有伪造的驾驶证到昆明市西山区**租车行,以自某某的名义按240元/天的价格,租用云******号雪铁龙轿车一日,后被告人孟某某未拖欠支付租车款也未归还车辆,至2018年10月7日**租车行在**路停车场找回车辆,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归还租车费6500元,剩余租车费未归还租车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法,伪造驾驶证并一直持有并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程云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28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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