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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闽JN6****的小汽车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57号金口岸后座路段,因车身张贴“中国警事”、“应急指挥—中国国际救援中心”等可疑标识被公安人员盘查,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孟某某的车内及其住处缴获人民警察证一个(姓名孟某某,广东省公安厅警号:02****)、军官证一本(姓名孟某某,编号:军字第113****号)、预备役军官证一本、警服、警帽、电棍、军服、军帽等物品一批。

经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证实,上述人民警察证属伪造的证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警备司令部证实,上述军官证为假冒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蔚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六张。

3.依法扣押的军官证、军服、军帽等物品(详见涉案财物移交清单),已由公安机关移交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警备司令部处理。

4.依法扣押的人民警察证、警服、警帽、电棍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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