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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后因疫情防控原因未予收押,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通州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与其男朋友朱某某争吵,期间,孟某某将一把菜刀从客厅窗户扔出,菜刀从九楼掉落至小区公共绿地内,后目击群众报警而案发。

2020年7月6日,孟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通州分局次渠派出所接受调查,后于7月12日被刑事传唤至次渠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宋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建彤

检察官助理:梁志龙天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待法院判决处理:菜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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