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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807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鲁山县**乡**村附近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步行的本县居民乔某某撞倒,致该乔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孟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在民事部分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处警信息表等书证;

2.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

3.现场勘查笔录;

4.证人张某某证言;

5.被告人孟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郭益民

检察官助理:汪景文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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