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号。2018年11月7日因嫖娼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0元。于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庆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南县第八小学门前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行人汲某某相撞,致汲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孟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汲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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