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黑A****1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G222国道嘉临公路596公里加905米处时,与同方向前方董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相撞后董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又与由南向北杨某某驾驶的黑A****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董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某受伤,被送往绥化市第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在医院对其进行讯问,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男,56岁)符合机动车案现场中机体在外力作用下重度颅脑损伤及肝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经绥化市交警支队北林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杨某某不承担责任。孟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交通肇事的车辆(照片);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协议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
3.证人葛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对其处罚。建议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被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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