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河北省景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津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G6**高速公路1469km+100m处施工路段时,所驾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致在该路段施工作业人员韩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响泉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因交通事故主要致伤头部,造成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因交通事故主要致伤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020年9月28日,孟某某所驾肇事车辆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测单等;2.证人金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 英
检察官助理:党一琼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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