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90********,初中文化 ,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住泊头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9时30分许,在220省道南皮县**村路口处,泊头市**镇**村**号被告人孟某某(女,29岁)驾驶冀J*****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南皮县**镇**村**号段某某(男,62岁)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至双方车辆损坏,段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段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经南皮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关系证明、委托书、谅解书、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6.监控视频。
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月新
(院印)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泊头市**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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