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1时22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京AE****、冀R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段蒋路口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付某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长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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