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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55岁,196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64********,硕士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区**大街**号,住山东省**小区。2016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1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8月24日、2017年11月6日因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0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29日,东阿县公安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S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阿县汽车站西约150米时,因超速驾驶与同向刘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车乘车人胡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驾车逃逸。经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阿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7月4日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到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阿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赔偿被害方共计2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接处警记录表、发破案经过、责任认定书等;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及东阿县公安局、聊城诺特锐司法鉴定所、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德云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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