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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时26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Q****(鲁QZ***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寿县寿春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县涧沟镇方圩村十字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方某某及三轮摩托车上乘员纪某某受伤。被害人纪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纪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孟某某在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寿县公安局认定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孟某某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寿县公安局勘查现场笔录;7.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滨滨

2020年2月25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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