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镇**路**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车头朝北停在国道110线576公里加800米陶思浩乡站村路段道路北侧路外的蒙A*****号小型面包车向后倒车时后悬越过了国道110线北侧的边缘线,被害人李某甲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巨安牌电动三轮车沿国道110线由东向西驶来向南紧急躲避蒙A*****号小型面包车时,与前方相对方向驶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速度的谢某某驾驶的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死亡、被害人李某乙(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内蒙古弘康司法鉴定所以内蒙古弘康司法鉴定所【2019】因鉴字第6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蒙A*****号小型面包车倒车时后悬部分越过了110国道北侧边缘线;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蒙A*****号小型面包车倒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二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不承担责任。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科以呼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00100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尸检)字[2019]27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由于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毁损伤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伤)字【202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乙因交通事故致伤,其胸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侧胫骨中段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隆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害人及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状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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