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本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约100米处时,因未在道路中间行驶且疏于观察而未确保行车安全,车辆右前部撞击前方车行道北侧边缘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郭某某,造成被害人郭某某死亡及被告人自身车损人民币5,510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郭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3.道路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被告人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5.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及物损照片,证实本案的车损情况。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验伤通知单、遗体火化证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郭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的情况。
7.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条件及事故车辆撞击点、车速。
8.相关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车辆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孟某某所持驾驶证及所驾车辆的情况。
9.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110报警单、杨思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孟某某到案的情况。
10.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郭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家庭情况,被告人孟某某的身份信息。
11.浦东交警支队五大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因赔偿金额相差过大,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联系电话:1391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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