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5********,汉族,初中毕业,**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裴村店乡**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3日16时47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莲花街北堂门路与碧荷路交叉口向西右拐弯时,与行人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某受伤。2019年10月19日冯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拨打120、110,积极抢救被害人。
经鉴定,冯某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死亡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鉴定,孟某某发生事故时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超标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保险单、火化证明、调解书、收条、谅解书、110接警证明、120登记表等;2.证人冯某某、梁某某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伟伟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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