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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辽A*****号重型普通货车,沿464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5KM+100M处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江某某驾驶的通辽J*****号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江某某及通辽J*****号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刘某甲当场死亡,通辽J*****号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刘某乙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拨打报警电话。2020年8月13日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接警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保险单、车辆及驾驶证查询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车速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检验笔录;6.监控光盘1张、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安全驶入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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