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22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村**号,住辽宁省**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17时20分许,孟某某驾驶辽B****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96公里+700米时,将因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躺卧在道路上的刘某甲碾压致死,孟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代理检察员: 赵 迪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