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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检调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14时30分许,无证驾驶苏FL****号小型轿车,沿海门市悦来镇云彩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云保路路口时,因疏于观察路口情况,与汤某某驾驶台铃牌电动自行车搭载范某某沿云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汤某某重伤二级。被告人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力生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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