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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山西省平遥县**乡**村**街**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汾阳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平遥县。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8日本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1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悬挂晋KL3260五菱小型面包车,沿冀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KM+500M处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要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孟某某弃车逃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之后其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婧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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