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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沿新蔡县******庄自修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庄南230米左右公路处时,轧到步行的樊某某,致樊某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孟某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新公物证鉴(法医)字[2020]057号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梅

检察官助理:王素玲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8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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