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村,住该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济南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4时2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寨子村到**村道路由东向西**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寨子高速路桥西路段时,因疲劳驾驶与对行的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陈某某经莱钢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孟某某疲劳驾车未靠右侧通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甲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物证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芳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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