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牌号津C****9大众牌小型轿车拉载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沿本市东某某津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顺家园东侧时,其车辆右前部撞上道路北侧监控杆后,该车辆左前部又撞上电线杆,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本人和刘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监控杆和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本人和其他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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