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1〕16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货运司机,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17时3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厢式货车沿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东)约300米处时向南右转弯,适遇朱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的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害人邵某某沿沪青平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车损、朱某某受伤及被害人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孟某某驾驶上述车辆于上述时间上述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并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证实,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接报后勘查上海市青浦区**路**路(东)约300米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
3.酒龙路加油站监控证实,本案中本起交通事故发生过程。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邵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于2020年12月3日死亡。
5.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悬挂车牌为“沪******”的重型厢式货车的检测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悬挂上海车牌为“上海******”的电动自行车的检测项目符合相关规定。
6.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被告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对发生本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7.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
8.身份情况信息、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的身份、驾驶证及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 青
2021 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青浦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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